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行业内部争议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及时处理行业内争议事件,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锅炉水处理行业和谐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行业自律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单位之间内部争议处理;行业其他的非会员从业单位愿意遵守本规则,发生内部争议时可以参照本规则。
第二章 处理规则
第三条 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正确处理行业内部争议。
第四条 以保障锅炉水处理行业大局、整体利益为重,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协调解决争议。
第五条 争议各方应本着“彼此尊重、相互谅解、求同存异、合作共赢”的原则,力求达成共识或共同行动。
第六条 引导争议各方在非原则性问题或具体利益关系上,灵活妥协,化解危机,消除矛盾。
第四条 以保障锅炉水处理行业大局、整体利益为重,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协调解决争议。
第五条 争议各方应本着“彼此尊重、相互谅解、求同存异、合作共赢”的原则,力求达成共识或共同行动。
第六条 引导争议各方在非原则性问题或具体利益关系上,灵活妥协,化解危机,消除矛盾。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七条 行业内部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可以协商方式解决,也可以请协会秘书处组织调解。
第八条 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会员单位之间,或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存在争议,当时双方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解决内部争议处理申请。
(二)受理。协会秘书处协商相应专业技术委员会后,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九条 调查与核实。协会秘书处和相应专业技术委员会听取当事双方意见,必要时现场核实,掌握基本事实依据。
第十条 做出处理决定。一般性争议问题可由协会秘书处和相应专业技术委员会主持协调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对行业内重大争议问题,可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并做出处理决定。
(一)申请。会员单位之间,或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存在争议,当时双方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解决内部争议处理申请。
(二)受理。协会秘书处协商相应专业技术委员会后,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九条 调查与核实。协会秘书处和相应专业技术委员会听取当事双方意见,必要时现场核实,掌握基本事实依据。
第十条 做出处理决定。一般性争议问题可由协会秘书处和相应专业技术委员会主持协调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对行业内重大争议问题,可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则的制订、修改、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第十二条 本规则经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