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因使用未经定期检验锅炉,来宾某企业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
2025年5月21日,来宾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铭牌标识产品编号为2061045、型号为DZH4-1.25-T的锅炉进行生产。当事人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该锅炉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外部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现场检验意见书》。
经查明,当事人所使用的产品编号为2061045的锅炉应于2025年5月11日前进行检验,当事人于2025年5月14日向广西特检院来宾分院申请该锅炉的定期检验;广西特检院来宾分院于2025年5月19日对该锅炉进行检验后,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当事人暂停使用该锅炉。根据2025年5月21日的现场检查情况及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某,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2025年5月11日至5月21日期间,仍使用该锅炉进行生产经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涉案锅炉并进行整改。当事人违法使用涉案锅炉的时间不足3个月。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来宾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有关规定,作出如上行政处罚。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孔国俊 通讯员 廖胜华
责任编辑:黄星蓉 金树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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