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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总局公众留言问答 | 特种设备
发布时间:2026-04-20浏览次数:41

特设通选取市场监管总局公众留言系统中与特种设备有关的问答,整理并发布,供大家参考、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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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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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试验报告产品是否能覆盖同类型号产品?

问:  

我司为起重机制造A级企业,有DCS型200t通用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中的样机起升机构为主副起升。现我司有2台DCS100t、只有主起升没有副起升的通用门式起重机,需要安装于某地,已办理了安装告知,特请示:DCS型200t型式试验报告是否可以覆盖需要安装的两台DCS100t通用门式起重机?

答:

您好,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覆盖问题,请按照《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2023)6.2.2的规定执行。提醒,主参数(额定起重量)与同一小车上的主钩有关,与同一小车上的副钩无关(注:双小车或多小车另有规定)。产品品种、主要受力结构件形式、主要机构配置形式不变,在型式试验样机基础上只去掉副钩,通常不影响型式试验的覆盖。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回复时间:2024年7月17日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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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问题

问: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这一法条中的投入使用是指特种设备首次出厂的时间、而不是指第一次在某个施工项目上的使用时间,是不是?

答: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因此,特种设备实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提交使用登记申请,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回复时间:2024年5月24日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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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葫芦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问:

请问,厂房内3吨的电动葫芦(轨道为固定的工字钢),是否是特种设备?

答: 

单独的电动葫芦产品不在《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其本身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但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配置在《特种设备目录》中的起重机械上时纳入起重机整机进行管理。如果电动葫芦在工字钢上运行,电动葫芦上有小车,就视为电动单梁起重机。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回复时间:2024年5月17日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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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葫芦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的进一步提问

问:

您好,看到平台中的留言。关于电动葫芦沿固定工字钢行走的设备是否属于特种设备有一个疑问,请帮助解答一下。按您之前的回复内容看,此种型式设备属于电动单梁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电动单梁起重机在《特种设备目录》中指的是品种,如其前置条件(类别)为桥式起重机的话,此种型式的起重机是否符合桥式起重机国家标准中所列举的各种型式及术语要求?如果此种型式的起重机严格意义上不能归为桥式起重机,那判定为特种设备的依据是什么?判定是否为特种设备,是不是先考虑大范围(类别)、再考虑小范围(品种)?谢谢。

答: 

您好,建议跟进学习下最新的GB/T 6974.5—2023《起重机 术语 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 、GB/T 20776—2023《起重机械分类》两个标准。我局之前针对此问题的回复,即“如果电动葫芦在工字钢上运行,电动葫芦上有小车,就视为电动单梁起重机”,是恰当的,此种结构型式的设备,符合桥式起重机的定义。您在留言中提到的观点,是根据已废止标准得出的。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回复时间:2024年5月20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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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 特设通

出品 | 中国市场监管报社“特设通”工作室

来源,公众号“特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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