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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公布5起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7-13浏览次数:13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纵深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深入排查整治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坚持严管严查严处,重拳“打非治违”,依法查处一批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强化以案释法、以案明责、以案促改作用,现公布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牡丹江海林市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和叉车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20日,牡丹江海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用的一台锅炉和一辆叉车无法提供设备出厂资料、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等相关技术资料,当事人承认上述锅炉和叉车未经检验使用,执法人员现场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海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锅炉、叉车是工贸企业常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严重威胁人身安全。

大庆市某加油加气站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气瓶案

案情简介:2026年2月5日,大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大庆市某加油加气站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2026年2月2日对车用气瓶进行加气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大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是气瓶安全核心防线,可有效排查气瓶超期、破损、瓶阀故障等隐患。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由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对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

双鸭山市某电梯维保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双鸭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酒店电梯维保记录未经使用单位电梯安全员签字确认,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电梯内监控录像,发现2月28日为该酒店电梯提供维保服务的单位,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中未对电梯报警装置和对讲系统进行维保。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双鸭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电梯维保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电梯的安全性能。电梯维保单位要压实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健全维保质量管控工作机制,严格对照维保计划、安全规范要求落实每一项维保作业,真实、及时、规范做好维保记录,杜绝虚假维保、漏保脱保问题。

黑河市逊克县某超市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案

案情简介:2025年10月16日,黑河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在对逊克县某超市电梯开展定期检验时发现,2台自动扶梯梯级多处严重破损,检验人员当场出具了《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后续现场确认整改情况后出具了“不合格”的检验结论。当事人于11月1日停用2台自动扶梯进行维修,12月15日逊克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2台自动扶梯均正在使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逊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电梯、自动扶梯属于高频使用公共特种设备,检验不合格的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使用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必须立即停运整改、复检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某燃气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案

案情简介:2026年1月21日,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大兴安岭某燃气公司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当日实施液化气气瓶充装作业期间,违规对未在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液化气气瓶予以充装,且未落实气瓶充装前后安全检查制度,充装作业流程不符合法定要求。经核实,当事人曾分别于2025年2月、6月因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气气瓶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本次系两年内第三次同类违法行为,违法频次密集,主观过错明显,属于屡查屡犯的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违法事实、重复违法的从重情节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从重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气瓶充装单位必须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严格执行充装前后安全检查制度,严禁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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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

 编辑 | 特设通

出品 |中国市场监管报社“特设通”工作室


来源 公众号“特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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