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环节违法行为
(一)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违法行为表现: 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活动。
违反条款: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
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违法行为表现: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即用于制造。
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进行型式试验
违法行为表现: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未按规定进行型式试验。
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出厂未随附技术资料和文件
违法行为表现: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技术资料和文件,或未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表现: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
(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违法行为表现: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违法行为表现: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未办理使用登记,或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
违反条款: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监察指令: 下达指令书责令限期办理登记。
(八)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违法行为表现: 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
违反条款: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未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违法行为表现: 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或未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违反条款: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
违法行为表现: 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
违反条款: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仍继续使用
违法行为表现: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即继续使用。
违反条款: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监察指令: 下达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十二)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违法行为表现: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达到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违反条款: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经营环节违法行为
(十三)销售、出租非法特种设备
违法行为表现: 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违反条款: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检验检测环节违法行为
(十四)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检验、检测
违法行为表现: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违反条款: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
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监察指令: 下达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十五)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
违法行为表现: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
违反条款: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五、充装环节违法行为
(十六)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违法行为表现: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违反条款: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十七)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违法行为表现: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违反条款: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监察指令: 下达指令书责令改正。
六、电梯维保环节违法行为
(十八)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
违法行为表现: 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活动。
违反条款: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九)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
违法行为表现: 电梯维保单位未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维保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
违反条款: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监察指令: 下达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类违法行为
(二十)未按规定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违法行为表现: 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安全总监和安全员;未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未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工作机制。
违反条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74号)相关条款。
处罚依据: 总局令第74号第六十六条等——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监察指令: 下达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十一)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违法行为表现: 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拒不执行,逾期未按要求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
违反条款: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监察指令: 再次下达指令书或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八、关于安全监察指令书的说明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在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九、关于“重大违法行为”与“严重事故隐患”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四条,重大违法行为包括: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电梯维护保养、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气瓶充装活动;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销售、出租非法特种设备;谎报或瞒报特种设备事故;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等。
来源,公众号“市监与法”
「免责声明」:本文资料或图片转载自网络,不代表本平台立场,仅供读者参考,著作权属归原创者所有。我们分享此文出于传播更多资讯和知识之目的。如有侵权,请在后台留言联系我们进行删除,谢谢!








